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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贸区对四类外籍人员推出七项出入境政策

2017-08-02 11:11

作者:外教中国

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崔严)8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获悉,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对四类外籍人员推出的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已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是: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以及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主要服务于四类外籍人员,即外籍高层次人才、长期在华工作人员、外籍华人、外籍留学生和外籍学生等群体。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我省确定的推荐单位为辽宁省商务厅、沈阳人才工作办公室。

(二)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我省确定的2017年工资性收入标准为35万元人民币,纳税标准为6.5万元人民币。

(三)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本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四)对来当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本省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五)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入境口岸申请私人事务签证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进行实习活动。

(六)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

(七)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