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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3-19 15:50

作者:外教中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京教财〔2017〕5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6日

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改进中小学英语教学,积极回应社会和家长的需求,2017年至2019年继续实施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条 为保障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涉及的外教协助引进单位(包括高校、直属直管单位、社会力量等)、区教委和聘用外教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乡村学校配备外籍教师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由市教委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协助聘请,或由项目学校自行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以带班授课、辅导英语社团等课外活动、开发英语校本课程、参与教师培训等方式,助力项目学校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英语师资水平,切实改进英语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着力培养学生英语的听说综合应用能力,以英语教学特色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提升。


  第五条 市教委选择外籍教师资源丰富、社会信誉度好、有参与积极性的在京高校、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等机构协助项目学校聘请外籍教师;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社会信誉度好、有丰富外籍教师资源和聘请经验、适应教学改革需求、参与积极性高的社会力量作为供应商协助项目学校聘请外籍教师;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自行聘请外教。高校、直属直管单位、社会力量协助中小学聘请的外籍教师以及项目学校自行聘请的外籍教师必须具备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中小学英语教学任务所需以及本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六条 项目学校由市教委在项目实施上一年度确定,一般为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有实际教学需求并有较大提升潜力和发展空间的学校,以小学为主,兼顾中学。配合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总体部署,重点为高校支持中小学发展、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高校支持小学音体美特色发展等改革项目涉及的学校配备外籍教师。


  第七条 按照就近就便、有利管理的原则,一所高校或直属直管单位集中对接一至二个区;在市、区教委统筹下,项目学校自行选择社会力量。原则上每所项目学校配备1名外籍教师,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学校以及高校的附中附小可适当增加外籍教师人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推进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项目保障机制,协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外办等相关单位协同推进;负责确定项目学校名单和外籍教师分配方案;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确定社会力量供应商,做好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各单位和社会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聘请外籍教师;协调市教科研部门,加强对外教参与英语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指导;指导区教委、项目学校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并就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会同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考核。


  第九条 区教委负责统筹区域内项目实施,对区域内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绩效负总责。加强组织管理,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有关项目工作,协调区外事管理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组织协调项目学校和聘请单位做好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工作;加强对项目学校的培训,指导项目学校做好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生活服务;搭建项目交流平台,组织区内项目学校进行研讨交流;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调研和监督检查;协调区教科研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研究指导。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预算审核下达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条 高校、直属直管单位、社会力量发挥外籍教师聘请渠道和平台的优势,按照项目确定的条件,协助聘请适合的外籍教师服务于中小学,确保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聘请的外籍教师全部到岗并履行合同约定。指导、协助中小学做好外教聘请手续办理、培训、日常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经济有效地使用好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与有关单位的对接,或在市级确定的社会力量中标供应商目录中按照招投标确定的价格选定合适的机构签订合同。落实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依照国家和北京市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为外籍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为外籍教师安排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外籍教师资源积极开展英语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校英语教学质量。自行聘请外籍教师的项目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做好聘请和后续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过程留有痕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每名外籍教师每人每年4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含外教薪酬福利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不高于8万元。外籍教师薪酬福利费用纳入市对区教育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费按照外籍教师聘请渠道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薪酬福利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可含来华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缴纳社保、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补贴等。建立激励性和约束性机制,根据外教的教学资历、承担课时、教学效果、持续工作时间等进行弹性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外籍教师招聘(含中介费、参加招聘会、组织面试等)、外籍教师日常管理服务(含日常联络、生活服务、应急处理等)、外籍教师管理培训(含外籍教师培训、开展调研、考核评估等)、对中小学指导服务(含办理聘请手续、外籍教师使用和管理培训、组织交流研讨、指导英语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出国招聘费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手续费。其中涉及“三公经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市级和区有关政策规定。已包含在外籍教师薪酬的支出事项,不得在管理费中重复列支。支付社会力量的管理费用根据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市教委应在项目开展上一年度9月中旬前确定参与项目的高校、直属直管单位、项目学校名单,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区教委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高校、直属直管单位、区教委、项目学校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高校、直属直管单位、区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区教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负责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市教委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直属直管单位、社会力量、区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尤其是在学生英语听说能力方面要有明显改进。


  第二十三条 高校、直属直管单位、社会力量、区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高校、直属直管单位、区教委、项目学校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


    转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